2.中性粒細胞減少或缺乏癥?血小板減少癥及再生障礙性貧血?;颊呖杀憩F為咽痛?發(fā)熱?蒼白和出血傾向。
3.溶血性貧血及血紅蛋白尿。缺乏葡萄糖-6-磷酸脫氫酶(G-6PD)患者應用磺胺藥后易發(fā)生,在新生兒和小兒中較成人為多見。
4.高膽紅素血癥和新生兒核黃疸。由于磺胺藥與膽紅素競爭蛋白結合部位,可致游離膽紅素增高。新生兒肝功能不完善,故較易發(fā)生高膽紅素血癥和新生兒黃疸,偶可發(fā)生核黃疸。
5.肝臟損害??砂l(fā)生黃疸?肝功能減退,嚴重者可發(fā)生急性肝壞死。
6.腎臟損害。由于本品在尿中溶解度較高(游離型和乙酰化物),故結晶尿與血尿少見。偶有患者發(fā)生間質性腎炎或腎小管壞死等嚴重不良反應。
7.惡心?嘔吐?胃納減退?腹瀉?頭痛?乏力等。一般癥狀輕微,不影響繼續(xù)用藥。偶有患者發(fā)生艱難梭菌腸炎,此時需停藥。
8.甲狀腺腫大及功能減退偶有發(fā)生。
9.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偶可發(fā)生,表現為精神錯亂?定向力障礙?幻覺?欣快感或抑郁感。一旦出現均需立即停藥。
10.磺胺藥所致的嚴重不良反應雖少見,但可致命,如滲出性多形紅斑?剝脫性皮炎?大皰表皮松解萎縮性皮炎?暴發(fā)性肝壞死?粒細胞缺乏癥?再生障礙性貧血等血液系統異常。治療時應嚴密觀察,當皮疹或其他反應的早期征兆出現時應立即停藥。
2.由于本品阻止葉酸的代謝,加重巨幼紅細胞性貧血患者葉酸鹽的缺乏,所以該病患者禁用本品。
3.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用本品。
4.小于2個月的嬰兒禁用本品。
5.重度肝腎功能損害者禁用本品。
2.肝臟損害:可發(fā)生黃疸?肝功能減退,嚴重者可發(fā)生急性肝壞死,故有肝功能損害患者宜避免磺胺藥的全身應用。
3.腎臟損害:如應用本品療程長,劑量大時宜同服碳酸氫鈉并多飲水,以防止此不良反應。失水?休克和老年患者應用本品易致腎損害,應慎用或避免應用本品:腎功能減退患者不宜應用本品。
4.對呋塞米?砜類?噻嗪類利尿藥?磺脲類?碳酸酐酶抑制藥呈現過敏的患者,對磺胺藥亦可過敏。
5.下列情況應慎用:缺乏G-6PD?血卟啉癥患者。
6.治療中須注意檢查:
(1)全血象檢查,對接受較長療程的患者尤為重要。
(2)治療中定期尿液檢查(每2~3日查尿常規(guī)一次)以發(fā)現長療程或高劑量治療時可能發(fā)生的結晶尿。
(3)肝?腎功能檢查。
2.不能與對氨基苯甲酸(PABA)合用,因PABA可代替本品被細菌攝取,兩者相互拮抗。
3.下列藥物與本品同用時,本品可取代這些藥物的蛋白結合部位,或抑制其代謝,以致藥物作用時間延長或毒性發(fā)生,因此當這些藥物與磺胺藥同時應用,或在應用本品之后使用時需調整其劑量。此類藥物包括口服抗凝藥、口服降血糖藥、甲氨蝶呤、苯妥英鈉和硫噴妥鈉。
4.與骨髓抑制藥合用時可能增強此類藥物對造血系統的不良反應。如有指征需兩類藥物同用時,應嚴密觀察可能發(fā)生的毒性反應。
5.與避孕藥(雌激素類)長時間合用可導致避孕的可靠性減小,并增加經期外出血的機會。
6.與溶栓藥物合用時,可能增大其潛在的毒性作用。
7.與肝毒性藥物合用,可能引起肝毒性發(fā)生率的增高。對此類患者尤其是用藥時間較長及以往有肝病史者應監(jiān)測肝功能。
8.與光敏感藥物合用時可能發(fā)生光敏感的相加作用。
9.接受本品治療者對維生素K的需要量增加。
10.不宜與烏洛托品合用,因烏洛托品在酸性尿中可分解產生甲醛,后者可與本品形成不溶性沉淀物,使發(fā)生結晶尿的危險性增加。
11.本品可取代保泰松的血漿蛋白結合部位,當兩者同用時可增強保泰松的作用。
12.磺吡酮(sulfinpyrazone)與本品合用時可減少后者自腎小管的分泌,導致血藥濃度升高且持久,從而產生毒性,因此在應用磺吡酮期間或應用后可能需要調整本品的劑量,當磺吡酮療程較長時,對磺胺藥的血藥濃度宜進行監(jiān)測,有助于劑量的調整,保證安全用藥。
2.本品的抗菌作用機制為在結構上類似對氨基苯甲酸(PABA),可與PABA競爭性作用于細菌體內的二氫葉酸合成酶,從而阻止PABA作為原料合成細菌所需的葉酸,減少具有代謝活性的四氫葉酸的量,而后者則是細菌合成嘌呤、胸腺嘧啶核苷酸和脫氧核糖核酸(DNA)的必需物質,因此抑制了細菌的生長繁殖。
2.本品可廣泛分布于組織體液中,滲入腦脊液的藥物濃度為血濃度的30%。
3.本品主要從尿中排泄,排泄較緩慢,48小時由尿中排出給藥量的57%,此外本品部分自皮膚、膽汁和乳汁排泄。
4.由于本品在尿中溶解度較高(游離型和乙?;铮?,故結晶尿與血尿少見。
5.本品的抗菌活性、吸收、排泄、血峰濃度、組織分布均優(yōu)于磺胺嘧啶和磺胺林。